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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极速体育nba直播极速体育 阅读:551 次 时间:2024-02-14 06:16: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鄂州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第一条 为加强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鄂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有关事项的函》(鄂自然资函〔2020〕166号)要求,根据《鄂州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州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覆盖黄冈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临时施工塔吊、避雷针、广告牌等设施,下同)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 《净空一体化图》是按照国家及民航行业标准、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现行有效航行资料制作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一)《净空一体化图》考虑了鄂州花湖机场建成后双跑道及总体规划三跑道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机场飞行程序、机场最低运行标准、目视助航灯光、民航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无电磁干扰源设施部分)、飞机性能等控制要求,各项控制要求中以较严格的为准。

  (二)图中控制范围以鄂州花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内涉及我市行政辖区的区域。

  (三)图中高度为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单位为米;坐标为WGS-84经纬度坐标,与国家2000经纬度坐标系可通用。

  第四条 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高度审核。

  对省级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依照职责分工,由对应的市级有关行政(行业)部门负责衔接,按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第五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严格遵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海拔高度170.3米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审批。

  (三)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高出海拔高度170.3米以上,在《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进行审批,并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海拔高度和位置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湖北国际物流机场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

  (四)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方案设计时,确实需要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向民航湖北监管局提出申请,进行航行评估;经民航湖北监管局审批同意后,再开展规划设计。

  (五)对需要安装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应将建(构)筑物位置、高度等信息和航空障碍灯安装及实施方案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机场公司。

  (六)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由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25个工作日将有关信息报送机场公司,以便机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或最低雷达引导高度(MVA)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提前25个工作日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维持的时间等,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

  (八)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包括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扶手梯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第六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发改委与民航湖北监管局协调,召集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机场公司共同参加的鄂州花湖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1-2次会议,梳理研究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对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市发改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

  第七条 建立巡查机制。由机场公司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对有无新增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疑似超高物体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物)等安放是不是满足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持续运行内容进行巡查。确有必要时,机场企业能商请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巡查工作。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形,及时反馈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置。

  第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市级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并且开展测量核实工作,针对不一样的情形分别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市城管部门要组织并且开展调查,会同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

  (二)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函告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其中:电梯井、水箱等房屋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含楼顶户外广告牌)由市城管部门负责;高压线等电力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发改部门负责;铁塔等通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经信部门负责;桥梁、高速公路等交通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避雷针、气象塔等气象类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由市气象部门负责。

  (三)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且未征求民航湖北监管局意见的,市住建部门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障碍灯运行故障的,机场公司应及时函告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由市、县(区)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五)对民航湖北监管局反映的其它异常事件,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实地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机场公司负责收集汇总民航部门及市级、县(区)级有关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意见。确有必要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及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将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问责;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巡查的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